用亲属社保卡治病,这种行为就是骗取国家的钱
这个案件的案情其实很简单: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
这样类型的案件,虽然在诸暨市是首例,但在全国,利用社保卡或者公费医疗卡来为亲人或者他人买药而被判刑的案件却不在少数。例如,今年7月,江苏省高院就公布一起用亲妹妹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的案例,来自江苏洪泽的居民罗某去年8月在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早期乳腺,需住院手术治疗,但是,罗某并没有买医疗保险,于是用自己妹妹的信息住院治疗并报销费用,前后共报销医疗费人民币20228元,出院后,其妹妹又领取大病保险补偿费用人民币6230元。结果,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获刑。
于情而言,无论是邹某还是罗某,都值得同情。譬如邹某自己已经75岁了,家庭经济又确实困难,但因为自己患高血压要用药,冒用的又是自己丈夫的社保卡。而罗某也确实是患有乳腺,经济也很困难,交医疗保险又来不及,只得冒用一下自己亲属的医疗保险,这些似乎从情理上也都说得通。但是,情理上可以同情的事情,在法律上却是不能容忍。
首先,他们骗取的是国家的钱,而国家财政的钱来自公民纳税所得或者交费所得,他们骗取了医疗费,国家的钱就会减少,其他人就可能受到损失。其次,如果采取冒用亲属的方式来骗取医疗费用可以不追究的话,那么,这样就可能鼓励更多的人不去交社保或者交医疗保险,国家的社保和医疗保险就会形同虚设,许多人因此就会钻空子不去交这些费用,国家社保和医疗保险制度就无以存续。
再次,允许亲人冒用亲属的名字去骗取医疗费用,实际上是鼓励公民采取不诚信和不合法的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给社会带来一个极为恶劣的影响。较后,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没有社保或者医疗保险,但又身患重病,但是,这种感情上值得同情的事情宜用其他方式来解决,比如求助于慈善组织,发动其他人募捐等等方式,但绝不允许利用违反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自身的困难问题。
这一事件也反映了情法冲突的问题,不过,情不能违法,但并不意味着法绝不容情。譬如说上述两起案件,当事人都违反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司法机关还是考虑到了他们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从轻处罚,譬如说法院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其女儿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一事件给人们的较大教训在于,别轻易用亲属的社保卡、医保卡来治病、买药,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骗取国家的钱,是诈骗,法律并不会因为你是用亲人的社保卡、医保卡和因为你确实是在治病而置之不理的。